400-963-0755 CN EN

华通威2019年11月通讯刊-质检报告 Time:2019-12-09 13:32:16    浏览数量:4919次   


工信部发布公告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事项

2019年9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若干事项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为切实解决企业在办理型号核准申请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回应企业期盼,决定对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产品允许变更的范围和变更流程进一步明确,并且免除了变更申请的型号核准测试,缩短变更申请的获证时间,解决企业在申请办理过程中的同系列产品合并申请以及如何界定产品范围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此次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惠企政策, 涉及到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即 日起,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按照变更申请材料要求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型号核准变更申请:

(一)获证产品原申请人(申请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

(五)获证后,未实际投入生产和销售前,型号发生变化的;
(六)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无线电管理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产品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

上述第(一)、(五)或(六)项情形,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再委托型号核准测试,重新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第(一)(六)项情形型号及型号核准代码不变,第(五)项情形仅型号核准代码不变;

(二)获证产品的委托生产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
(三)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的(如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生产线、产地发生变化);
(四)元器件发生变化的;

第(二)、(三)或(四)项情形,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相应申请材料进行变更,不再委托型号核准测试,原型号核准证继续有效。


二、明  确了嵌入“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适用的产品名录。

在充分考虑目前无线电技术在信息技术及家电领域应用的现状,及与相关产品准入许可或认证相衔接的基础上,明确了可按照工信部无〔2014〕1号文件实施的嵌入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设备”产品名录,以方便企业按照系列型号申请型号核准。

信息技术类设备名录:




转载注明:https://www.szhtw.com.cn/

电话沟通 立即下单